10万元罚单!烟台公安一次开出三张
国庆期间,烟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连续查处3起不按规定查验登记旅客身份案件,对相应酒店开出大额“反恐罚单”。
2017年9月21日,烟台海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南站轸大路亚朵酒店)员工因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莱山公安分局分别行政罚款五百元,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2017年9月23日之前对员工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
2017年9月28日,芝罘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烟台同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祈凤娜在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时,未对住宿旅客周莹进行身份信息查验,对祈凤娜行政罚款五百元,并责令改正。
仍未整改仍 未 整 改2017年10月3日,芝罘分局民警在对烟台同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再次发现,烟台同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酒店店长李芳在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时,对住宿旅客仍未进行身份信息查验。
2017年10月4日13时许,民警到烟台海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工作人员仍未按规定登记查验住宿旅客的身份信息。
鉴于烟台海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反恐怖主义法》正式实施以来,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并被公安机关处罚,且被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
烟台莱州公安、莱山区公安、芝罘区公安相继对莱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属莱辉酒店、烟台同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汉庭酒店幸福南路店)、烟台海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家违反反恐法、不按规定登记的旅馆酒店,分别开出10万元大额罚单。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入住旅馆、酒店要带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薄、护照等),配合宾馆、酒店做好身份实名登记工作。如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使用旅馆登记系统的人脸识别功能或者QQ视频身份验证功能办理入住手续;也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核对个人身份信息后,凭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再登记入住宾馆、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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